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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的初衷是为立法科学奠基 |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重读

作者:朱泙漫 发布时间:2026-01-30

少不读边沁,老不读密尔。

没有说密尔不好的意思,只是想表达:功利主义如果没有经历密尔(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的发展和发挥,或许不必承受后世如此多的轻视和嘲弄。这是最近碰巧重读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最直观感受。

这种重读,是卡尔维诺(Italo Calvino, 1923-1985)《为什么读经典》意义上的那种“重读”。

而深感愧对边沁的当代读者——尤其是哲学背景的专业和半专业读者——或许终究会借助哈特(H. L. A. Hart, 1907-1992)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1982年版撰写的长篇编者导言而获得自省中的安慰。

毕竟,只读过前四章就自认熟悉了功利主义源头论述的读者,“大概”为数不少。这也解释了无论道德哲学还是政治哲学都不怎么重视边沁的原因;那些即使相信他不可绕过的人,也往往视之为攻击的靶的,而不是通向某种未来理论前景的桥梁。

哈特提醒我们,只读边沁在该书前几章有关功利主义原理的展示和辩护,“是大可遗憾的”,因为这样一来(不妨长段引用):“会促成一种印象,即本书主要是一部道德哲学论著。尽管从本书可以学到许多同道德哲学、同精神与行动及惩戒的哲学相关联的道理,但这种印象仍然误人非浅。它不仅遮没了本书范围所及的种种不同论题,而且也漠视了边沁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质。”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从初衷看是一部刑法典设计方案的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a plan for/of a penal code)——这被边沁自己的前言挑明,又被哈特的导言再次强调。

反观当代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论争图景:功利主义常被还原为一种过于简化、甚至流于计算的道德理论。边沁的名字则往往只是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公式化格言相绑定,被认定要么通向某种冷酷的群体对个人的压制,要么通向某种浅薄的快乐论心理学。

边沁的法学形象和哲学形象是割裂的,割裂的根源正在于后世的误读。伦理学史叙述中,边沁往往只被当作功利主义的当然起点。当代政治哲学论述中,边沁往往只被当作一种需要被超越的功利主义背景。

罗森布卢姆(Nancy L. Rosenblum, 1947-)在1978年出版的著作《边沁的现代国家理论》是其中为数不多的清流。与前前后后被陪绑在一种指导个人如何行动才正确的道德主义形象上的边沁不同,该书准确地描述道:

“当边沁认为某个地方没有任何法律体系时,他的抱负就被激发起来。当某个地方完全缺失现代国家制度时,边沁就设想通过设计来推动这个地方的政治发展。”

甚至,该书认为:“也许有些思想家比边沁更关注现代性的独特之处,但是没有人像他那样执迷于现代化,……没有人曾比他更为热切地(fiercely)劝说人们改信现代国家。边沁作品中这种劝诱改宗的语气(proselytizing tone)非常重要;对他来说,现代国家并不是一个可进行批评性分析的现实,而是一个志向。”(译文有改动)

正是在相关意义上,讨论现代化和制度转型的真正方法入门更可能来自边沁的立法原理,而不应止步于密尔的群己权界。

要理解这一点,必须回到《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以下简称《导论》,亦可简称IPML或PML)这本书的主干,审察“功利原理”这一“基石”的内部结构,找到可能被相声贯口般细密排布的齐整分类掩盖的有效信息,将之读成一部立法判断的操作手册。毕竟,在完成对快乐与痛苦的估值与类型的讨论后,边沁写道:

“在所有这些苦乐类型之中,几乎没有哪个类型不能根据若干原因置于法律考虑范围之内。是否犯有罪过?罪过是那些必定损害某些人的某些快乐或者产生某些痛苦的倾向,它构成其恶,亦构成惩罚依据。享受此等快乐或规避此等痛苦的前景构成动机或诱因,而其实现则构成罪过的收益。犯罪过者是否将受到惩罚?只有靠产生同等的或更大的痛苦,才能施予惩罚。”

概略提及几个常被教科书式讨论忽略、但明显支撑起立法-制度-现代化探索的章节:

《导论》第七章对行动的一般分析,从首句开始就直接呈现了主题的转向:“政府的业务(business)在于通过赏罚来促进(to promote)社会幸福。由罚构成的那部分政府业务尤其是刑法的主题。一项行动越趋于扰乱(to disturb)社会幸福,越具有有害倾向,它产生的惩罚要求就越大。”(译文略有改动)

功利原理由此并未被理解为一种关于行动理由的道德评判标准(是否在决定采取某一特定行动时计算其产生的苦乐后果),而是通向对可观察行动及其后果的制度判断。在边沁看来,立法所能、也所应处理的,是行动的实际社会后果的“总和”,而且所考虑的仅是“实质性”后果(即那些由苦乐构成、或对苦乐的产生有影响的后果)。功利主义得以转化为立法技术的前提即在于此:要求立法者评估不同类型的行动在社会层面的苦乐结构。至于如何评估,则涉及行动本身(第七章)、行动所处的环境(第七章)、与行动相伴的意图(第八章)、与行动相伴的知觉(第九章)。

如果说前述分析为立法判断划定了对象范围,那么《导论》第十三章关于不宜施罚的情形的讨论,则进一步揭示了功利原理在立法实践中的真正运用方式:它并不自动要求对一切有害行动加以惩罚。因为法律的目的亦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而所有惩罚皆因其造成了损害而必定是恶。只有当其预期收益超过其所引入的痛苦时,惩罚才具有正当性。

以此为前提,此章进一步区分了惩罚无理由、惩罚无效、惩罚无益、以及惩罚无必要四种情形,极好地印证了哈特在导言中的概括:“欧洲启蒙运动的社会哲学有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就是认为应当把惩罚当作以最小的人类痛苦为代价来防止犯罪的一个手段,认为在这种惩罚观念和对人性的科学理解指导下的立法,可以成为社会进步的伟大工具,而边沁则是这一社会哲学在英国的首要倡导者。”这对思想史研究和政治哲学建树而言,都值得充分的学术关注。

在第十四章关于惩罚与罪行比例的讨论中,边沁则将功利原理明确转化为一种导向性结构。惩罚的轻重并非表达道德谴责的强度,而是用以区分不同违法行动、引导行动选择的制度标识;作为一种“政治约束力”,惩罚要比自然的、道德的及宗教的约束力更具有“足可依靠的”效力。惩罚必须足以抵消犯罪所能带来的收益,但又不能超出这一目的所必需的限度。具体要依据的惩罚的目的是:其一,设法防止任何罪过;其二,涉及比较时,总是防止较坏的罪过;其三,缩减罪过的损害;其四,防止损害时要确保尽可能小的代价。确立罚与罪的比例时还要注意公共方面(例如舆论)和法律自身方面(例如简洁性)的调节性因素。

从文本“精细入微的分析”(边沁自视)足可看出,功利主义奠基人的真正贡献远远超出——甚至可以说丝毫无关于——功利原理作为一种公理的确立。而这篇书评本身其实并无非写不可的必要,因为哈特所撰的导言已经再好不过地展示了边沁的成就。借助哈特和罗森布卢姆等同时代研究者的眼光,当代读者也有望对边沁有时显得过于细腻的分类学增添不少耐心。

这种耐心不能指望满足于错借电车难题的粗浅版本(一个精致版本或许有望参考哈特导言中提及的“双重结果论”而成立)解读功利主义的浅尝辄止者,也不能指望满足于借助伯纳德·威廉斯式个人完整性(integrity)全盘否定整个功利主义的立场先行者。不过仍然有必要承认(即使边沁再世或许也会承认),《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不能完全豁免于针对功利主义的当代批评:

除了在哈特导言中已经能够读到的那些“有力”抨击(所举例子是罗尔斯和诺齐克各自的成名之作)之外,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边沁明确主张功利原理是全书的基石,不仅是包含立法在内的“政府的每项措施(measure)”受到赞成或非难的依据,也是“私人的每项行动(action)”的同等依据。

边沁的法学贡献显然不能为他自动免除伦理学质疑。然而,第十七章第一节对私人伦理和立法技艺的明确区分,以及对私人伦理适用范围的有效限定,将使边沁最终躲过一切但凡有那么一分想当然的功利主义的论敌。

所引文献(以相关度排序): 

1.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Jeremy Bentham,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eds. J. H. Burns and H. L. A. Hart, London: Methuen & Co. Ltd, 1982.) 

2. 南希·L. 罗森布卢姆:《边沁的现代国家理论》,王涛 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Nancy L. Rosenblum, Bentham's Theory of the Modern Stat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3. 伊塔洛·卡尔维诺:《为什么读经典》,李桂蜜、黄灿然 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6年。 

4. 最后一图来自一个有趣的网页小游戏:https://neal.fun/absurd-trolley-problems/ 

[正文中引文处页码未附,系有意为之。引用者对引文的准确性负责;如需转引,请核对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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